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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公告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7日 0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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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日前,本公司收到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2012)莆民初字第68號《應訴通知書》及《民事起訴狀》副本一份,被告知該院已受理原告福建鑫和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1、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福建鑫和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區鎮海街道辦事處東大路782弄6-3號。

  被告: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楊橋東路118號宏揚新城3號樓。

  二、本訴訟的起因、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依據

  本公司(被告)于2011年9月與原告簽訂《産權交易合同》(詳細情況見公司刊登于2011年9月7日的《上海證券報》的《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簽訂莆田建福大廈《産權交易合同》及其它房産轉讓進展情況的公告》),約定,本公司以人民幣4474萬元將所屬的莆田建福大廈及配套資産轉讓(帶租)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向福建省産權交易中心支付了房産産權轉讓總價款後,公司即按約定著手辦理産權變更登記和標的物實物移交,在辦理土地使用證過戶時(之前已完成房産證過戶手續),由於公司原先購置該房産時繫於1995年從先前出讓方(該公司業已登出)受讓而來,因該先前出讓方未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需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能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致使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完成産權變更登記,因此,原告依據合同約定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即“任何一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義務的,每逾期1天,應按總價款的0.1%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原告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給原告因逾期履行《産權交易合同》義務而應承擔的違約金人民幣9,932,280元;2、依法判決被告移交原告其已收取的租金和租賃保證金共計人民幣558,178.45元;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3、本案涉及的莆田建福大廈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情況

  該大廈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莆國用(1995)字第C20001號,備註有:“本宗地已經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其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因前述土地出讓金原因,公司進行了多方奔走,最終於2012年4月6日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本公司將視案件審理的進展情況繼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三、備查文件目錄

  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2年7月5日

熱詞:

  • 福建水泥
  • 原告
  • 訴訟請求
  • 公告
  • 被告
  • 重大訴訟事項
  • 應訴通知書
  • 股份有限公司
  • 産權交易合同
  • 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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