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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受賄23萬元讓任科長妻子給行賄方關照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6日 16: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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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7月6日消息:昨天,東莞首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進行宣判,被告人田榮的妻子在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東莞市住建局”)建築市場管理科任科長,一家公司為了快速通過手續,向他行賄23萬元,田榮便讓妻子給予關照。法院一審判決田榮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沒收贓款,判處3年有期徒刑,處罰金5萬元。田榮當庭提出上訴。

  2009年1月12日,林恒和陳銳森(兩人均另作處理)出資成立浙一水東莞分公司,該公司需要在東莞市住建局市場科辦理相關備案手續並取得信用管理手冊後,方可承攬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林恒和陳銳森兩人找到田榮,希望他能動用妻子的影響力,幫助他們快速順利取得信用管理手冊。林、陳兩人承諾事後會給好處費,田榮同意。

  不久,東莞市住建局市場科派了檢查組到浙一水東莞分公司辦公場所檢查,檢查組認為辦公條件簡陋,不符合標準。在場的田榮立即致電妻子,田的妻子便讓檢查組回去開會。1小時後,田的妻子又派另一組人員前去檢查,田榮主動上前打招呼,示意給予關照,檢查順利通過。

  事後,林恒、陳銳森按照約定,送了浙一水東莞分公司三分之一乾股給田榮。兩個月後,田榮要求退股,林、陳兩人便給他賬戶裏打了23萬元。

  2011年9月20日,田榮主動到東莞市人民檢察院投案並退回全部贓款。

  法院一審判後,田榮認為自己有投案自首情節,而且全部退還贓款,量刑過重,表示要上訴。

  ■名詞解釋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這一罪名是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出臺的一項新罪名。

  根據我國修訂前的刑法有關受賄罪的規定,受賄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單獨構成本罪。因此,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只能根據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將領導幹部“身邊人”作為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新的刑法修正案實施後,領導幹部“身邊人”可獨立作為犯罪的主體,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這無疑彌補了法律的不足。

熱詞:

  • 田榮
  • 行賄
  • 妻子
  • 受賄罪
  • 丈夫
  • 贓款
  • 非國家工作人員
  • 浙一
  • 領導幹部
  •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