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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濱海和上海浦東新區商業保理試點獲批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5日 10: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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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濱海和上海浦東新區商業保理試點獲批

  中新網7月4日電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發佈通知,同意在天津濱海新區、上海浦東新區開展商業保理試點。試點內容涵蓋設立商業保理公司,為企業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信用風險擔保等服務。

  商務部表示,同意在天津濱海新區、上海浦東新區開展商業保理試點,探索商業保理髮展途徑,更好地發揮商業保理在擴大出口、促進流通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支持中小商貿企業發展。

  對於開展商業保理試點工作,商務部提出:

  (一)建立工作機制。試點地區商務主管部門為商業保理行業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分別會同天津市、上海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濱海新區、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工作機制。

  (二)加強準入管理。商業保理公司的投資者應具備開展保理業務相應的資産規模和資金實力,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投資,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善的風險內控制度,近期沒有違規處罰記錄。

  申請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擁有具有保理業務運營管理經驗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高管人員。應建立開展保理業務相應的管理制度,健全相關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定期將業務開展情況報主管部門。

  (三)規範經營行為。開展商業保理原則上應設立獨立的公司,不混業經營,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金融活動,禁止專門從事或受託開展催收業務,禁止從事討債業務。鼓勵各類商業保理公司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精神,面向中小微型企業提供服務,積極開展國際和國內保理業務。

  (四)健全監管制度。試點地區商務主管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制訂商業保理管理辦法和指導性文件,建立日常監管機制,指導商業保理企業積極開展行業自律,並定期將試點情況報商務部。

  商務部表示,試點地區商務主管部門根據要求制定試點實施方案,于1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商務部,由商務部組織評審後正式施行。試點工作中遇到相關問題,請及時與商務部(外資司、市場秩序司)聯絡。(中新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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