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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內禁食魚翅”是一種積極信號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5日 09: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齊哈爾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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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網 7月2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政策法規司相關負責人稱,有望在三年內發文規定公務接待不得食用魚翅,將公款大吃大喝行為納入行政問責範圍,強化監督和制約等。此前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議,通過立法手段,禁止魚翅貿易,保護海洋生態平衡。

  “三年內禁食魚翅”的消息一齣,坊間頓時熱議不止。不少聲音質疑“禁令”何不前移,筆者倒認為更該看好從中透出的積極信號。

  的確,循著某種“經驗性”的思維,聽聞“三年內禁食魚翅”的高層吹風後,一些習慣了“下有對策”的公吃場合,未必不會馬上“心領神會”,抓緊時間享受“最後的美味”。這種“規則滯後”留下的“損公漏洞”,當然很難被完全堵上。但也應該實事求是地想到,如果沒有人大代表的聯名提案,如果不是相關部門的聞風而動,像這樣“合法鋪張”的大吃大喝,顯然要多搭上幾個“三年”,才可能被“實質重視”。

  還有一種憂慮稱,公務接待的“禁食魚翅”需要等上三年,那麼其它的高端酒水、名貴佳肴,是不是都得一次次地設個“三年期限”,才能戀戀不捨地逐一遠離“公款饕餮”呢?這樣的質疑和質問,聽起來很是顯得焦慮,而實際上,卻很可能是對積極信號的誤判或誤讀。因為,“三年內禁食魚翅”雖是某種單一的“禁令”,事實上則“打包”了集中的趨勢:公務接待的崇尚節儉、強化制約,已然成為一種明確要求和必然方向。所以,把“禁食魚翅”與“杜絕奢侈”聯絡起來,恐怕才是正確的答案。

  再有一種獨闢蹊徑的觀點説,公務接待,公款吃喝,與其規定什麼不能吃、不能喝,不如乾脆直截了當地限定“能吃能喝”的標準與範疇。依筆者之見,這樣的獻計獻策,其本質期待與“禁食魚翅”並無二致,只不過是選擇了異曲同工和殊途同歸。而且,從某種意義上來説,這兩種不同的策略,也未必是“有你無我”,顯然是能嘗試和探索“有你有我”、協力制衡的。

  把“三年內禁食魚翅”視作一種積極信號,並不是對濫耗公帑、大吃大喝的容忍和麻木。而是明白,某些沉疴積弊的解決,有時往往是“欲速則不達”,需要一種冷靜的心態,也不能過於糾結其漸進的過程。理解了這一點,對於那些積極的動作和信號,或許就能少一些吹毛求疵,多一種樂觀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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