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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州中院首次開庭審理立功減刑案件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12: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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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7月2日下午,浙江溫州中院第十五審判庭。

  周某、李某立功減刑一案正在這裡開庭審理。該案是最高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昨日(7月1日)正式實施後,溫州市首例開庭審理的立功減刑案件。

  周某,貴州人,因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而李某則是因為聚眾鬥毆鋃鐺入獄,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二人同在溫州某看守所服刑。2011年1月18日,周某、李某在與關押在同監室的獄友李甲的交談中發現李甲隱瞞了重要的犯罪事實:李甲夥同馬某及其兄長李乙等三人時分時合,在2010年9月至10月間短短一個余月內在福建、瑞安、永嘉、甌海等地盜竊北京現代、豐田蘭達越野車等12輛,其中本人參與盜竊12次,竊取財物價值240萬餘元;其兄參與盜竊4次,竊取財物價值65萬餘元。周某、李某在獲悉李甲等人的犯罪證據後,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順利將該案偵破。後李甲以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産;其兄李乙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溫州中院裁定二人屬立功行為,故對周某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李某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據悉,該規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建立減刑、假釋審理程序的公開制度,嚴格重大刑事罪犯減刑、假釋的適用條件”。新規定中對現階段人民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司法實踐中也容易出問題的6類減刑、假釋案件,明確規定必須開庭審理。新規定的出臺,打破了以往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主要採用書面審理方式的窠臼,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同時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時,充分聽取刑罰執行機關、檢察機關、罪犯本人以及同監區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見,確保減刑、假釋案件的公平公正,增強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陽光司法的又一有力舉措。

  新聞鏈結:

  有開庭審理必要的6類減刑、假釋案件分別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提請減刑的;提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規定的;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公示期間收到投訴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有開庭審理必要的。

  (編輯: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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