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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門峽市檢察院就一起財産侵權案提出抗訴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0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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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網河南7月2日電(通訊員王飛 李志方)為領取禮品,家住河南省三門峽市的楊殿佳向保險公司提供身份證和銀行卡複印件,誰知銀行卡裏的存款竟被當成保費劃走。兩年後,楊殿佳起訴追要錢款被法院駁回,遂向三門峽市湖濱區檢察院申訴。6月27日,三門峽市檢察院就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中心支公司(下稱泰康人壽三門峽支公司)和中國建設銀行三門峽分行(下稱建行三門峽分行)共同侵權案,依法向三門峽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

  2009年10月17日,楊殿佳經泰康人壽三門峽支公司業務員盧某介紹,參加該公司舉辦的一場理財活動。為領取禮品,楊殿佳在盧某拿來的保單第四頁上“投保人”、“被保險人”兩處簽了名,並提供了個人身份證和銀行卡複印件。楊殿佳以為自己未告知銀行卡密碼,又沒交保費,保單就不會生效。誰知,盧某自己填寫了保單前三頁上有關保險合同資料、保險費自動轉賬授權聲明、備註及特別約定欄等內容,並代楊殿佳簽了字。當月21日,建行三門峽分行通過泰康人壽三門峽支公司授權代扣了楊殿佳銀行存款1萬元。三天后,保險公司將保險合同全本送達楊殿佳。2010年10月,建行三門峽分行再次扣劃楊殿佳銀行存款1萬元。因多次交涉無果,楊殿佳在2011年10月28日向湖濱區法院提出訴訟,認為自己未提出投保要求,僅為領取禮品而簽字,上述保險合同不應成立,要求保險公司和銀行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2.4萬元,並承擔訴訟費。

  泰康人壽三門峽支公司認為,投保單已載明銀行自動轉賬授權聲明,楊殿佳提供銀行賬號及身份證複印件,並在投保人欄簽字確認,説明其自願投保,該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銀行方面則提出,他們與保險公司有合作協議,代理對方自銷産品保費代收、代扣、保險金代付業務。這項業務無需客戶親自到櫃臺,只需保險公司提供簽訂保險合同客戶的銀行賬號及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即可辦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殿佳在保險單上簽名,被告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應視為成立。合同法第55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楊殿佳2009年10月21日就知道銀行存款被保險公司扣劃,未在規定時間內行使合同撤銷權,卻在兩年後提起訴訟。據此,法院判決駁回楊殿佳訴訟請求。楊殿佳不服,向湖濱區檢察院提出申訴。

  湖濱區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實體判決不公,遂依法提請三門峽市檢察院提出抗訴。與此同時,該院認為盧某具有欺騙行為,將建議公安機關對盧某另案處理,追究其法律責任。

  檢察官説法

  湖濱區檢察院檢察長楊森認為,盧某在推薦保險産品時,不但未公開保單全部內容,還自己填寫了部分內容並代替楊殿佳簽字。楊殿佳在保單“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處簽名,僅是為了獲得禮品,並非是簽訂合同真實意思的表達,保險公司的行為屬欺騙,故保險合同不能成立。此外,根據《儲蓄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儲蓄機構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建行三門峽支行係侵權行為。

  (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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