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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防“市容指標”異化為“禁乞令”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0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手機看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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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論

  乞討群體中會伴隨一些違法犯罪,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打擊。但一律“禁乞”則是一種懶政或瀆職。看似維護了城市的“整潔”,卻因傷害不同的人追求自由生活的權利而留下“污點”。

  據《南方日報》報道,深圳羅湖區近日公佈了市容環境綜合考核實施方案。根據該方案,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一項,佔10%的權重。如果發現流浪乞討、露宿人員出現在主幹道(嚴管路)、次幹道(重要路段)和其他城市道路(控制路段),分別給予2分/人、1分/人和0.5分/人的扣分。而這一考核方案又脫胎于深圳市的相關文件。

  深圳似乎不是孤例。從相關文件到考核指標再到路面執勤,近年來一些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異化為城管執法中的“禁乞令”,路徑大致同此。在公共輿論平臺的多次討論中,乞討作為公民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已經且正在凝聚越來越多的社會共識。但有些城市管理者仍固守另一種觀點——比如羅湖區城管局一位大隊長一方面認為“行乞也是公民的一種權利和自由”,但另一方面卻認為“職業行乞,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公共秩序,影響了社會治安”。

  有“職業乞討”和乞討群體中伴隨一些違法犯罪,是部分城市堅持推行“禁乞令”的主要出發點。問題在於,如果我們認同乞討是個人權利,把乞丐當作“職業”同樣是個人權利。對私權利而言,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憲法和法律均未禁止“職業乞丐”,作為行政法規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非但未禁止,反而不分“職業乞丐”或“業餘乞丐”,一律強調“救助”。深圳的立法也不能超越國家法律另建新規。現行《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深圳市容管理最直接的法律文件,也無涉及流浪乞討人員。

  既如此,“禁乞”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經過公共輿論這麼多年圍繞禁乞的合法與非法之爭,城市管理者也在調整策略。至少,在所有“相關文件”中,應該找不到“禁乞”的字眼。現在深圳羅湖考核方案中的相關指標,也堂而皇之地冠以“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之名。問題恰恰就出在,這種層層加碼的“指令”,事實上在將基層工作人員趕往“禁乞”的單行道。

  至於乞討群體中會伴隨一些違法犯罪,這和“禁乞”更沒有必然的關聯。有犯罪打擊就是了。主張乞討合法,並非主張乞討中的犯罪合法。將乞丐強行趕走或強行禁止,而不是對其中的犯罪依法查處,這從城市管理上來説是懶政,從打擊違法犯罪上來説則是瀆職。

  地方政府在城市管理和建設中,的確需要防止“城市潔癖”思維。處於城市化進程中的中國城市,不可能杜絕乞討現象,儘管這種現象在有些人看來不太順眼,甚至“有礙市容”。這樣的考核方案,看似維護了城市的“整潔”,但卻因傷害不同的人追求自由生活的權利而留下“污點”。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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