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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全國76個鐵路檢察院移交所在省市人民檢察院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04: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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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2日)發佈,隨著6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與哈爾濱鐵路對海拉爾鐵路運輸檢察院移交接收協議的簽定,全國17個鐵路運輸檢察分院、59個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已經全部分別移交給所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標誌著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攻堅取得了決定性勝利,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中廣網 記者孫瑩)

  我國鐵檢管理體制改革取得重大進展 76個鐵路檢察院全部移交

  新華網北京7月2日電(記者陳菲)記者2日從最高檢獲悉,根據中央有關工作部署,全國17個鐵路運輸檢察分院、59個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已經全部分別移交給所在省區市人民檢察院。

  “這標誌著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攻堅取得了決定性勝利,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有關負責人表示。

  由於歷史的原因,鐵路檢察院在為鐵路這條中國經濟大動脈保駕護航、作出巨大貢獻的同時,由於檢察業務由上級檢察院領導,但人財物管理仍在鐵路部門企業,管理體制上與司法屬性不相適應、與法制建設不相協調的弊端也逐步凸顯。

  進入新世紀,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被納入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鐵檢改革步伐逐漸加快。

  2004年,中央有關文件明確,要改革有關部門、企業管理公檢法的體制,將鐵路公檢法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制。經過多方充分協調論證,2009年7月,中央有關部門下發鐵路公檢法管理體制改革的通知,提出了鐵路檢察院人財物管理與鐵路部門、企業全部分離,一次性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移交給駐在地省區市黨委和省級檢察院,實行屬地管理的總原則。

  2010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檢、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鐵道部聯合印發《關於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後的幹部管理、法律職務任免、業務管轄、資産移交、經費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2010年底至2011年初,基於上述文件精神和鐵路檢察院法律監督對象跨行政區劃的特點,最高檢對鐵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作出總體部署——

  鐵路檢察院移交後,兩級鐵路檢察院均作為省級院派出機構,由所在省級有關機構直接管理。省級檢察院領導設置在本省(區、市)區域內的鐵檢分院或基層鐵檢院的人財物等管理工作,鐵檢分院領導設置在本省(區、市)區域內的基層鐵檢院,同時領導屬於本鐵路局域範圍但設置在外省(區、市)區域內的基層鐵檢院業務工作。鐵路檢察院業務管轄範圍、辦案體制機制和司法程序等在新的法律、規定實施前暫時保持不變。移交省級檢察院管理後,鐵檢機關是國家依法設置的專門檢察院,行使對鐵路交通領域的專門法律監督職責。

  隨著移交工作的完成,鐵路檢察院的管理與鐵路部門企業分離,人財物納入了所在省市自治區黨委政府公務員管理,其最終納入了應在的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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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監督
  •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