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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州公安系統兩“蛀蟲”受審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2日 1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亞心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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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心網訊(記者李昀霞報道) 近日,新疆伊犁州公安局交警支隊原黨委書記、支隊長魏建勇因受賄罪,伊犁州公安局警察培訓中心原主任胡永剛因貪污罪分別獲刑。

  7月1日,記者從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獲悉,魏建勇因受賄罪被判處13年有期徒刑,胡永剛因貪污罪被判處11年有期徒刑,分別沒收個人財産20萬元。

  2012年3月19日,伊犁州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建勇自2006年至2011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索取和收受86.76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魏建勇自2003年5月8日、2007年4月30日先後任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黨委副書記、政委,黨委書記、支隊長,主管行政、業務全盤工作,分管車管所、財務裝備科工作。自2006年至2011年,魏建勇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先後索取或非法收受867600元。

  魏建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工程項目經理、下屬、供貨人、機動車維修方、駕校校長或負責人等財物,為他們謀取相關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考慮到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主動坦白、全部退贓等從輕處罰情節,法院判處魏建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沒收個人財産20萬元。

  2012年2月15日,伊犁州人民檢察院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提起公訴,指控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公安局警察培訓中心原主任胡永剛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單位收取的車輛復檢費共計61萬元。

  經查,2006年6月至2007年年底,胡永剛利用職務之便,安排齊某先後從鄭某保管的小金庫中拿出35萬元現金,胡永剛將其中10萬用於為單位辦理各種審批手續,其餘的25萬元予以侵吞,同時他還將陸續截留的車輛復檢費36萬元予以侵吞,其中貪污的公款用於購置房産和個人開銷,案發後贓款全部追繳。胡永剛檢舉魏建勇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工程老闆黃某現金38萬,1萬元購物卡及42600元照相機的事實。

  法院認為,胡永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截留車輛復檢費私設小金庫,並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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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
  • 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