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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新版退市制度出臺 調整凈資産等指標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2日 11: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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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滬深兩市昨日發佈主板和中小板退市制度。新的退市制度新增了營業收入等退市新指標,退市標準逐步完善。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推出的退市制度在一些參數上做出調整。

  退市標準多元化

  在創業板退市方案出臺後,今年4月底滬深兩市開始徵求主板和中小板的退市規則。昨日兩市發佈正式退市規則後,A股的退市規則完善趕在上半年結束之前完成。

  滬深交易所稱,新的退市制度主要著力解決退市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退市標準體系,明確市場預期,抑制炒作績差股,實現防控風險和平穩退市。

  其中,主要的改善包括填補原有退市制度的漏洞,比如對非經常性收益和補充材料的限制;完善上市標準,使上市標準多元化,明確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標準等。

  凈資産等部分指標略有調整

  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昨日公佈的正式規則對部分退市指標的期限和門檻作出了一些調整,這些調整有緊有松。

  滬深兩市此前徵求意見稿的方案中,凈資産2年連續為負的將退市。但多數反饋意見認為這一標準偏緊,且與凈利潤等退市指標的期限不一致。在昨日的正式文件中,凈資産指標的退市期間由2年改為了3年。

  但在營業收入指標上,多數反饋意見認為連續4年主營業務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標準太寬,正式文件中縮短為3年。

  此外,正式文件還增加了因追溯重述,導致凈資産為負、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的退市風險警示情況。交易所表示,財務會計報告因存在重要前期差錯或虛假記載等原因進行前期差錯更正,多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有必要在制度設計上從嚴要求。考慮到追溯重述可能導致突然退市而對中小投資者和市場造成衝擊,因此增加了這一條款。

  在股票交易量指標和收盤價指標上,新的規定增補了對B股退市的規定。

  恢復上市需同時滿足7指標

  此次滬深交易所也規定了相對嚴格的恢復上市標準。

  深交所指出,已暫停上市公司申請恢復上市,應至少消除可能導致其退市風險警示的各種風險狀態,以避免剛恢復上市很快又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或暫停上市標準。

  因此在恢復上市標準中,公司應同時滿足7項條件,包括凈利潤為正、營業收入不低於1000萬,凈資産為正,財報無否定、保留或無法出具意見的情況,以及保薦機構的認可。

  重新上市的標準則更為嚴格,比如在盈利上要求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盈利均為正且超過2000萬。

  此前市場中“劣幣驅逐良幣”,“殼資源”炒作較為嚴重,交易所認為,在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環節設立了更細緻、更具體的條件,明確市場預期,有利於遏制對績差公司股票的過度炒作。

  退市新規增加的退市指標:

  (一)凈資産為負值

  (二)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三)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四)暫停上市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

  (五)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

  (六)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

  (七)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不適用於主板上市公司)

  中小企業板此次調整為“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三次公開譴責的,其股票直接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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