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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召開刑事申訴案公開審查會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2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手機看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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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有瑕疵,才導致案件爭議很大;如果證據取得好,就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公開審查給了申訴人一個機會,這是國家法治的進步。”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近日召開張思義刑事申訴案公開審查會,參加會議的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博士生導師王錸説。

  2010年2月22日晚,姚某請客喝酒,張思義參加並酒醉,劉某駕車、姚某陪同送他回家。次日淩晨兩點多,張思義酒醒後發現隨身攜帶的包中少了5100元,遂報案。民警出警後,先後搜查了劉某和姚某身體及住所,當場從姚某褲兜中搜出5100元,面值、金額、特徵(其中一張百元鈔票上有用鉛筆寫的“馬”字)等均與張思義説的吻合。但姚某始終否認錢是偷的,對錢的來源有合理解釋,並有證言印證。

  對於此案,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無法排除劉某作案的可能,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0條有關規定,決定對姚某存疑不起訴。張思義不服,提出申訴。二分院復查案件的承辦人認為姚某涉嫌盜竊罪。因爭議較大,二分院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召開公開審查會,三名人民監督員應邀參加。

  “姚某有作案時間和便利條件,且人贓俱獲,我的錢就是他偷的。”張思義陳述案件事實後説。

  “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寫有‘馬’字的人民幣是唯一的。”原審案件承辦人宋笑媛闡述原處理決定時説。

  復查案件的承辦人也發表了意見。

  “通過評議,多數參會人認為朝陽區檢察院存疑不起訴決定是正確的。”參會人、中國人民大學博士生導師黃京平宣佈評議意見時説,根據檢察院訴訟規則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證據必須確實、充分,根據所有證據得出的結論必須是排他性的、唯一的。本案證據沒有達到這個要求。

  主持人宣佈:“公開審查結束,檢察機關將在充分考慮審查評議意見的基礎上,按照程序復查案件,依法作出復查結論,擇日向申訴人宣佈。”

  參會人、北京市人大代表、律師毛錚錚説,申訴人如果有個律師,陳述效果會更好,也利於化解矛盾。參加旁聽的控申部門代表認為,能夠將爭議如此大的案件拿出來公開審查,有利於案件公正處理,同時建議讓原審案件嫌疑人到場,這樣會更公平。

  (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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