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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司法化的是與非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1日 14: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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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嘯虎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的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發佈後,引發了憲法學界關於“憲法司法化”問題的高度關注。而發佈這一司法解釋的起因,卻是一起普通的教育權受侵害案件。

  齊玉苓與陳曉琪都是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的初中學生。1990年她們參加了中等專科學校的預選考試,陳曉琪在預選考試中成績不合格,失去繼續參加統一招生考試的資格;而齊玉苓通過預選考試後,又在當年的統一招生考試中取得了超過委培生錄取分數線的成績。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給齊玉苓發出錄取通知書,由滕州八中轉交。陳曉琪從滕州八中領取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並在其父親陳克政的策劃下,運用各種手段,冒用齊玉苓的名義到濟寧商校就讀,畢業後,陳曉琪仍然使用齊玉苓的姓名,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工作。

  偶然間,齊玉苓發現了此事,便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陳曉琪及其父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和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她經濟損失16萬元,精神損失40萬元。法院一審判決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齊玉苓賠禮道歉,並共同賠償齊玉苓的精神損失費35000元。

  一審判決作出後,齊玉苓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在審理中認為,這個案件存在適用法律方面的疑難問題,因此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經過研究後,作出了《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指出: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憲法第4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判決陳曉琪等共同賠償齊玉苓98000余元。

  由於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司法解釋認定陳曉琪等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享有的受教育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援引了憲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突破了我國法院不得直接引用憲法條文作為民事裁判依據的司法慣例,因而在理論與司法實務界産生了強烈的反響,甚至被譽為是“開創了我國憲法司法化的先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由此也引發了憲法學界關於憲法適用性問題的深入探討和爭論。後來由於種種原因,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發佈公告,廢止了這一司法解釋。但憲法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關於憲法適用問題的討論卻並沒有因此而停止,並且還將繼續下去。 (本欄目由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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