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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冒用姐姐名字登記結婚 避判重婚罪狀告民政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30日 1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中心-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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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妹妹冒用姐姐的名字結婚,後來姐姐只好冒用妹妹名字的成家。幾年後妹妹離婚,因無法撤銷用自己名字登記的結婚手續,再婚將面臨重婚罪可能,無奈將婚姻登記機關民政部門告到法院。

  妹妹未婚先孕

  李芳,今年38歲,合川區人,1992年12月懷上小孩時,還未到法定婚齡。經與家人商量,她冒用姐姐李燕的名字與男友登記結婚。

  1998年,姐姐李燕與男友結婚,無奈冒用妹妹李芳的名字登記。

  登記時,他們都提交了由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都用的本人相片。工作人員在審查材料時,未識別出真假便辦理了登記,頒發結婚證。

  後來麻煩一串

  由於姐妹倆使用對方姓名登記,後來引出許多麻煩事。

  2006年6月,妹妹李芳與張傑夫妻感情破裂,以姐姐李燕的名義與張傑辦理了離婚登記。

  李芳、李燕、張傑與楊明多次請求民政部門變更婚姻登記。

  2010年4月,合川區公安局通過自查,對李芳、李燕互換身份予以糾正,使她們的身份情況回歸到初始狀態,即身份證上李燕的名字和頭像是相符的,李芳也是如此。

  2010年6月,在公安機關出具李芳、李燕變更身份證明和4人到場作出書面説明的情況下,應李燕、楊明要求,婚姻登記機關為李燕和楊明換發了婚姻登記證。李燕和楊明新的婚姻登記證上,兩人的身份真實了。

  但李燕原來的婚姻登記檔案裏,李芳與楊明的婚姻登記材料仍然存在。雖然李芳與張傑離了婚,但婚姻登記檔案材料上顯示,李芳與楊明是夫妻。李芳如要再婚,因婚姻登記檔案記錄就會成為重婚。

  於是,李芳要求民政部門撤銷該記錄,未獲同意。隨後,李芳將民政部門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無效

  日前,北碚區法院審理認為,姐姐李燕和楊明騙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應對其行為後果負主要責任。但從被告作出該婚姻登記行政行為的實質來看,是在李芳本人未到場的情況下以李芳的名義辦理的結婚登記,而結婚的實際主體並非李芳,該婚姻登記的內容存在明顯違法,應屬於無效婚姻登記行政行為。無效的行政行為自始無效,故判決被告婚姻登記機關為李芳和楊明辦理結婚登記並頒發結婚證的行政行為無效。

  本案的焦點在於,時隔14年之後,原告的起訴行為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法院認為,無效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造成不利影響的,從解決當事人的實際問題出發,原告的起訴行為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宣判後,當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訴。

  (文中人均用化名)

熱詞:

  • 李芳
  • 重婚罪
  • 結婚手續
  • 狀告
  • 婚姻登記機關
  • 原告
  • 訴訟時效
  • 被告
  • 2010年
  • 男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