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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物價局稱,之前已會同市交委發出通知明確———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30日 04: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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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王投訴蜆富公司‘借款費’”續聞

  羊城晚報訊記者許悅報道:28日,有廣州出租車司機向羊城晚報曝出“借款”行規,稱廣州蜆富出租車有限公司在與司機簽訂承包合同時,要求司機先繳納4.4萬元才能拿車,其中3萬元是以“借款”的形式收取,疑為這家公司在收取“茶水費”。對此,廣州市物價局價格管理處處長賴粵表示:“之前廣州市物價局會同市交委已聯合發出相關通知,要求企業向司機收取的合同保證金不得超過1萬元/車,此外任何超範圍的收費都是不允許的。”

  據報料司機所稱,他們2010年9月30日與蜆富公司簽訂出租車承包合同,承包期為五年。在簽訂合同時,該公司同時要求籤一份“借款合同”,“要我們借給公司3萬元。當時,公司要求一共要交4.4萬元才能拿車”,除承包合同規定的1萬元合同保證金、4000元安全互助金之外,還有3萬元的“借款”。

  這筆“借款”是否有其收費根據?羊城晚報記者查詢到,早在2007年,廣州市物價局會同市交委就聯合發出過一份《關於規範我市市區出租汽車承包費管理的通知》,對廣州市區(不能含花都、番禺、從化、增城)的出租車承包費管理作出規定。除要求市區出租車承包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外,對當時部分出租車企業向司機收取經營押金的情況,《通知》作出規定:今後企業向司機收取的合同保證金不得超過1萬元/車,合同期滿必須退回。

  對於此事,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出租車企業管理人員表示,外地司機將出租車開走賣掉的案件時有發生,企業不得不採用保證金或押金的形式來保護自身的財産。現在規定的合同保證金是1萬元,但一輛出租車加上各種設備大約要十來萬元,這點保證金顯然不夠。因此,一些企業就採用“借款”的形式追加保證金,一來是為保護企業財産,二來也是約束的哥愛護車輛。

  許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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