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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罐兒”被燒傷 女子脫了兩層皮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13: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新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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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女青年因為背部疼痛,來到一家保健中心進行“走罐兒”治療。不想服務員違規用酒精為其擦拭,並造成其背部著火。在治療期間,她先後脫了兩層皮。日前,本市西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保健中心經營者賠償女青年各項損失5500余元,但駁回了女青年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

  案情回放 女子“走罐兒” 竟然被燒傷

  26歲的女青年杜蘭是河北省滄州人。事發前,她來到天津做醫療器械生意。事發當天,杜蘭受了風,感覺肩膀和背部十分不舒服。於是在下午5時左右,她來到河東區一家保健中心,進行理療治療,也就是俗成的“走罐兒”。在治療過程中,服務員違規用酒精給杜蘭擦背,然後點燃火捻兒,為她“走罐兒”。但這時意外發生了,火突然從杜蘭的背部燃起。服務員見此情景,急忙為其滅火,而杜蘭已是驚慌失措。當天,被送到醫院後,杜蘭的傷情被診斷為:熱燒傷7%,創傷表皮部分缺失,基底紅白相間,可見水腫。保健中心為杜蘭交納了部分醫療費,杜蘭自行支付醫療費1000余元。事發後不久,該保健中心因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無醫療執業機構許可證,被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杜蘭的委託代理人對記者説,此事給杜蘭的生意和身體都造成一定影響。她的背部先後脫了兩層皮,經營醫療器械的小店也倒閉了。後來,她不得不回到了家鄉。

  由於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杜蘭將保健中心的經營者起訴至法院,而直接造成她受傷的服務員已經找不到了。她表示,自己受傷後,被告態度惡劣,對原告身心造成又一次傷害,故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合計1萬餘元。被告在庭審中表示,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其辯稱,保健中心不是他經營的,他是給朋友幫忙。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作為經營者負有保障顧客安全的義務,原告到保健中心做“走罐兒”治療,因服務員操作不當造成原告被燒傷,該中心負責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保健中心雖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原告提供的工商部門查處材料可以證實經營業主為被告。被告並無直接證據證明負責人為他人。所以,對於被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最後,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5500余元。

  律師説法 服務員不在 老闆需擔責

  旌宇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華陽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侵權案件,侵犯的是原告的健康權。本案中的理療場所繫無照經營,且在事發後無法找到直接造成原告損害的人。因此根據《侵權責任法》,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該理療場所的出資人應確定為本案直接民事責任賠償人。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因傷者受傷部位為背部。法院綜合考慮在治愈後,對日常生活影響較小,因此未予支持。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消費前應選擇有資質的正規營業場所以及有執業資格的技師,並保留消費憑證,一旦發生問題才能及時維護合法權益。(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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