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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男子挖倒百年古樹被改判無罪 欲索賠3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1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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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冶個體戶王某挖倒一棵古樹,一審被判了2年管制,罰款5000元。宣判後,王某提起上訴,黃石市中院二審改判他無罪。之後,省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二審錯誤。近日,省高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26日,王某向法院遞交了申請書,欲索要230多萬元的國家賠償。

  一棵古樹讓他成為有罪之身

  檢方指控,2009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邀約其表弟竄至金山街辦寶山村關山向灣,盜挖由大冶市林業局保護的古樹名目柞木一棵,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動植物刑事物證鑒定中心鑒定,該樹木的樹齡在116年至136年之間。

  王某否認自己有罪,他稱,2009年3月初,開發商施工,工地裏一棵柞樹被土掩埋一米多深,在徵得開發商柏某的同意後,他約表弟一起挖樹,“我們從早上8點挖到下午5點,剛把樹挖倒,準備運走的時候,就有村民來扯皮,並報了警。”王某隨後被逮捕。

  報警後,寶山村關山向灣村民向某向公安機關出示了古樹發放牌,經查實,該樹牌並非王某所挖之樹的樹牌,而是金山街辦鵬程村的一棵古樹的樹牌。對此,汪仁林業管理站表示:“由於工作人員失誤,將古樹保護牌發錯。”

  不久,該樹離奇失蹤。去年4月15日,下陸區法院一審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王某管制2年,並處罰金5000元。

  改判無罪後欲索賠230萬

  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去年9月26日,黃石市中院二審認為,王某未辦採伐許可證而私自採訪樹木違法,但由於檢方提供的幾組證據對涉案樹種的認定缺乏一致性,無確切證據證明涉案樹木屬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犯罪對象,也無確切證據證明王某具有犯罪故意,於是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宣判後,檢察院提起了抗訴,要求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維持原判。5月21日,省高院就此案在黃石市中院開庭再審,但未當庭宣判。

  6月12日,省高院下達刑事裁定書,認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6月26日,王某來到黃石市中院訟訴服務大廳,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資料,欲索賠230多萬元。“這是為了彌補我3年來遭受的物質損失和精神創傷。”(記者 賴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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