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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新綠化管理條例 施工致樹死亡最高罰5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1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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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下月起實施新綠化管理條例

  記者 羅瓊 實習生 葛晶 通訊員 王瑋 報道 施工不當損傷樹木,即罰2萬-10萬元,若是損害古樹名木,最高可罰50萬!《廣州市綠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下月正式實施,《條例》加大了破壞綠化的行政處罰力度,且明確綠化執法行政權全歸園林部門所有。

  《條例》明確,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移交林業和園林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不再行使該項職權。其中,在市轄區市級管理的各公園、八路一島及天橋範圍內發生的綠化行政處罰案件,以及區級綠化管理範圍內砍伐、遷移20株以上樹木和佔用綠地200平方米以上的行政處罰案件,由市林業和園林局負責依法查處;其他綠化行政處罰案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由各區、縣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權劃分,依法查處。

  《條例》合併了原《廣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廣州地區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的內容,後兩者也將於7月1日同時廢止。為了普及新條例,昨日,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在英雄廣場舉行“依法護綠治綠,打造花城綠城”的大型法規宣傳活動,約1000人參加。

  條例亮點

  1設置一批“永久保護綠地”

  針對一些生態效果好、影響比較大的綠地,《條例》設立了“永久保護綠地”制度,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改變該綠地的使用性質。據了解,廣州市已經初步確定了一批“永久保護綠地”,將由市政府不日公佈,並在綠地的顯著位置豎立告示牌。

  2施工傷樹最低要罰2萬元

  為了防止在施工過程中導致樹木傷殘、死亡等情況,《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與所有權人共同制定綠化避讓和保護措施。建設單位未採取避讓和保護措施造成綠化損害或者樹木死亡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若造成一級古樹名木損害或者死亡的,處以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3買房合同要明示綠地面積

  為保障居住區綠地的建設,《條例》規定建設工程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並要求居住區、居住小區建設工程綠化用地的面積和位置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所附的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圖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中予以明示。

  《條例》明確,居住區、居住小區和住宅組團的綠地率不低於30%,舊城改造區及城中村不低於25%。其中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居住區不低於1.5平方米,居住小區不低於1平方米,住宅組團不低於0.5平方米。

  4變更公共綠地要論證

  《條例》規定,公共綠地和以景觀效果為主的河涌附屬綠地應優先選用鄉土樹種。

  針對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綠化浪費現象,《條例》明確,已建成的公共綠地以景觀效果為主的河涌附屬綠地的主要樹種和綠化景觀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必要性和成本進行論證,並將專家論證意見向社會公佈,聽取公眾的意見。向社會公佈的時間不得少於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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