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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環氧氯丙烷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裁決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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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6年6月28日發佈該年度第44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

  2011年6月27日,商務部發佈該年度第34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本次復審調查産品範圍與商務部2006年第44號公告中列明的産品範圍一致,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03000。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維持原反傾銷措施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産于美國、韓國、日本和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對中國的傾銷有可能繼續發生。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産于美國、韓國、日本和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對國內産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自2012年6月28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6年第44號公告公佈的徵稅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2年6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美國、韓國、日本和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2年6月28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産于美國、韓國、日本和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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