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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獵捕“田雞”逃亡12年 厭倦躲藏終自首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21: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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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溫州6月27日電 (見習記者 趙小燕 通訊員 岳思軒)十二年前,浙江黃岩人鄭某為獲利夥同他人到田裏抓“田雞”。在得知同伴被判了重刑後,鄭某選擇逃亡,十二年後,他還是逃不過刑罰的懲罰。日前,鄭某被浙江樂清法院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00元。

  鄭某,41歲,浙江黃岩市人。2000年8月上旬,鄭某妻子在樂清翁洋娘家生小孩,鄭某也來到樂清。鄭某發現樂清有人到田裏抓“田雞”,一天也能賣好多錢。

  鄭某考慮到自己家庭經濟拮據,現在又生了小孩,為了補貼家用,他決定到田裏抓泥鰍、黃鱔、“田雞”等賣錢。於是他夥同朋友李某和表弟余某來到樂清翁洋抓“田雞”。

  幾天后,他們就抓到二十余斤“田雞”。考慮到黃岩那邊“田雞”更能賣個好價錢,於是讓李某、余某將抓到的“田雞”運到黃岩賣。他們經過樂清柳市鎮時,發現也有人在賣“田雞”,便收購了一些。8月13日,李某、余某乘公共汽車將獵捕到的252隻“田雞”、270隻“青蛙”運往黃岩銷售時,途中被查獲。

  而經鑒定,該“田雞”是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虎紋蛙。

  李某、余某于2001年均被樂清法院判有期徒刑十年。鄭某聽聞李某、余某被判重刑罰,心生畏懼,便隻身逃往廣東佛山隱姓埋名靠打工維持身計。

  鄭某在外逃亡多年後,感覺自己年歲漸大,孩子也長大了,不想再過這種躲躲閃閃的日子,2011年11月29日,主動到樂清市公安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一名販毒人員。

  法院認為,鄭某非法獵捕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鄭某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鋻於鄭某有自首情節,又有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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