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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因癌症復發死亡 太平洋壽險被判擔責90%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1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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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患癌帶病投保身故後,受益人遭遇拒賠。法院認為保險雙方均有過錯

  保險客戶因癌症復發死亡,保險公司以客戶帶病投保未盡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但客戶投保時,業務員卻是知道客戶身患癌症的。近日,三門峽市中級法院審判了該起保險合同糾紛,判決保險公司承擔90%的賠償責任。

  2006年8月31日,李某經太平洋壽險三門峽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業務員張某介紹,投保了10份“太平盛世長健醫療保險A款”,投保金額1萬元,保險期間10年。保險公司組織李某參加體檢後,因“心電圖異常”對其加費承保。保險合同生效後,李某每年依約交納了保險費。

  2010年6月23日,李某因腦部多發惡性腫瘤住院並於7月26日病故。李某的身故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經調查發現李某死亡原因為食管鱗癌復發,故以李某帶病入保未盡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李某的身故受益人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解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有效。在合同期限內,李某因多發惡性腫瘤死亡,保險公司依約應當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李某投保時和投保後怠于履行自己的審查投保人身體情況的職責,應視為保險公司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故保險公司以李某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的辯稱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李某的身故受益人保險金5萬元。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李某違背最大誠信原則,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理應承擔不利後果為由,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

  李某的身故受益人辯稱,李某已向保險代理人張某告知過病情,投保單健康告知欄是投保人簽字後,張某自己填寫的,有張某的證言為證。且保險公司對李某體檢後同意加費承保,意味著保險公司願意承擔保險風險增大而可能帶來的保險後果。

  三門峽市中級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險人對投保危險的評測依賴於投保人的如實告知。李某在投保時對自己曾身患食管鱗癌是明知的,雖有業務員張某的證言證實其在投保時將病史已告知,但是在書面的投保單告知事項中均填注了“否”,並且簽字確認,故李某在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存在過錯。保險公司組織李某體檢後同意加費承保,且連續收取5年保費,亦存在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鋻於雙方在合同訂立時均有過錯,根據過錯大小,判決保險公司承擔90%責任,支付李某的身故受益人保險金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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