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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墜落劃傷客人歌廳該不該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12: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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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22歲的李某是一名肚皮舞教練,某日與幾個朋友來一家歌廳唱歌,正玩在興頭上,突然包房內放置消防器材的櫃面玻璃脫落下來,恰巧李某就坐在櫃子的左側面。玻璃在下落過程中速度極快,李某猝不及防,從眉毛到臉頰被劃出一個大口子,後經鑒定為十級傷殘。李某認為,歌廳作為從事娛樂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她作為消費者在進行娛樂消費時受到傷害導致毀容,對於一名尚未婚戀且從事瑜伽、肚皮舞職業的22歲女性來説,這種臉部的傷害後果嚴重。故訴至法院要求該歌廳賠償各項損失及精神損失費2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當天“肇事”玻璃以卡槽方式固定在櫃子上,歌廳也承認玻璃未使用釘子、膩子粉等固定,平時通過玻璃吸盤進行拆卸。歌廳無法證明玻璃沒有滑落的可能,也不能證明是李某因酒後失控等自身原因造成傷害。娛樂場所在提供唱歌等娛樂消費時,有義務檢查包房內設施安全,並將風險隱患進行合理控制,確保消費者安全消費。因此,法院判決該歌廳向李某賠償各項損失近12萬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失費5萬元。該判決已經生效。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有兩種責任類型:一是直接責任,二是補充責任。本案中涉及經營者的直接責任,即因從事一定營業或職業而需要承擔防範危險的義務,如果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就應承擔責任。

  現實生活中這樣的例子極其常見,飯店、旅店、商場、娛樂場所等,必須要注意清除油漬、地面防滑、維護電梯安全、照明通道、防止吊燈墜落等等,這些都涉及經營者的安全注意義務。經營者直接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1)從事的經營活動引起正當信任,如消費者信賴其環境設施的正常使用符合安全性要求;(2)損害發生於經營者的危險控制範圍內;(3)對發生損害的潛在危險經營者能合理控制;(4)損害結果發生沒有第三責任人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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