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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地方政府不得舉債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16: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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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6月26日訊 記者張媛 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擬恢復現行預算法關於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舉債的規定,嚴格規範地方債務。

  草案初審稿規定,國務院確定的地方政府舉債的債務限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級政府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作為赤字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

  一些常委委員、部門和專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債務急劇上升達十萬多億元,帶來的問題和潛在的風險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因此,應當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能舉債;發行地方債應該按照現行預算法的規定從嚴掌握,只有法律或國務院規定才可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代地方政府發行債券。

  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刪去原草案上述規定,恢復現行預算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即“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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