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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工作類居留證有效期最短90日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15: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手機看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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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提請今天開始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三次審議的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規定:工作類居留證件有效期的最短時限為九十日。

  今年4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會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到廣西和北京市調研,並就主要問題同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

  原草案規定:“外國人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一百八十日,最長為五年。”

  上一次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有的外國人來華短期工作,期限經常在半年以下,對這類來華短期工作的外國人,按照現行管理制度可以簽發有效期短于一百八十天的居留證件,這種作法比較符合實際情況。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外國人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一百八十日,最長為五年,但是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九十日。”

  原草案規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此項規定涉及國際法同國內法的關係和國家法律主權,不應籠統規定國際條約在國內優先直接適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我國已明確對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有關內容通過轉換為國內法的方式適用。法律委員會經同外事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研究,建議刪去這一條規定。

  原草案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同毗鄰國家接壤的省、自治區可以根據中國與有關國家簽署的邊界管理協定對邊民往來作出規定。

  現實情況是,現有的依據邊界管理協定制定的邊民往來規定,有的是法規、規章的形式,也有的是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形式。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邊民往來是國家出入境制度的重要方面,應當將地方制定的規定限定為通過立法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經國務院批准,同毗鄰國家接壤的省、自治區可以根據中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邊界管理協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對兩國邊境接壤地區的居民往來作出規定。”(陳麗平)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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