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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人吸含有“白粉” 的香煙是犯罪嗎?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09: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時間網-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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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彭某于1997年5月染上毒癮,起初只是在家吸食,繼而發展到在工廠車間也吸食毒品。彭某怕被班組工友汪某、李某發現後告發,便將少量海洛因摻雜在香煙中,每次自己吸食時,也分給汪某、李某吸用,致使汪某、李某均染上毒癮,三人經常在車間內共同吸毒。1997年12月5日,彭某到火車站購買毒品時被查獲。

  分析

  彭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53條第1款的規定,已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所謂欺騙他人吸毒罪,是指採用隱瞞事實真相或者製造假象的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欺騙他人吸毒罪具有如下特徵:(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2)本罪在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欺騙他人吸食或注射。過失不構成本罪。(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禁毒法律、法規,以欺騙的手段,致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這裡的欺騙,是指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他人在不知道是毒品的情況下吸食或注射毒品。本案中,被告人彭某為達到吸毒不被工友汪某、李某告發的卑劣目的,將海洛因(俗稱白粉)摻入香煙中,致使汪某、李某誤以為是普通香煙而吸用,並因此而染上毒癮,即是採用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欺騙他人吸毒的行為。應當指出,本罪只需採用欺騙的手段致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即告成立。至於被欺騙的人吸食、注射毒品是否成癮,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的後果、次數、人數等,應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4)本罪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吸毒是一種醜惡的社會現象,為人所深惡痛絕。一些不法分子出於種種目的,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僅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而且嚴重危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社會危害性極大,規定這種行為為犯罪是十分必要的。

  刑法第353條第1款規定。犯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中,彭某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受到法律的制裁。謝鳳娣整理

熱詞:

  • 白粉
  • 注射毒品
  • 犯罪
  • 李某
  • 吸毒罪
  • 毒癮
  • 有期徒刑
  • 並處罰金
  • 量刑情節
  •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