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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書貪污受賄 一審獲刑年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15: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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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學華仍然覺得自己並沒有向村民索要“辛苦費”,是村民自願給的費用。

  陳學華辯稱,是哥哥陳某用這38000元購買自己的房子得來的錢,並不是貪污得來的。

  華西城市讀本訊(蔣兵蔣秀梅記者蔣旻)昨日上午9點,自貢市榮縣人民法院裏座無虛席,100多名來自榮縣的鄉鎮紀委書記以及被告所在鄉鎮的鎮村兩級幹部代表,旁聽了原自貢市榮縣高山鎮黃桷灣村支部書記兼文書陳學華涉嫌貪污、受賄一案。陳學華因貪污,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因受賄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退還贓款4.1萬元。

  據調查,陳學華,2006年開始擔任高山鎮黃桷灣村支部書記,自2008年以來,陳學華利用其職務之便,以“上報重災戶需要跑關係”、“上面來人驗收時需要生活費”為由,先後向村民夏某某、胡某、曾某某、黃某某四戶索要“辛苦費”共計13500元,用於個人消費。

  同時,陳學華還利用職務之便,以虛假房屋買賣協議、偽造受災農戶建花名冊等資料虛報其哥哥陳某為重災戶,騙領重建款38000元,稱是陳某用這38000元來購買自己的房子,並擬造虛假房屋買賣協議,所得到的費用也用於個人消費。

  在其行為被暴露後,榮縣紀委對其進行了調查。在縣紀委調查期間,陳學華為了掩蓋事實的真相,分別對夏某等四戶村民累計返還現金4000余元。2011年12月1日,陳學華因涉嫌貪污、受賄罪,被檢察院批准逮捕。

  在昨日的庭審過程中,陳學華仍然覺得自己並沒有向村民索要“辛苦費”,是村民自願給的費用,所收取的費也用於辦公支出,構不成受賄罪;就其虛報其哥哥陳某為重災戶得到的重建款38000元,陳學華辯稱,是哥哥陳某用這38000元購買自己的房子得來的錢,並不是貪污得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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