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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商事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07: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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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王湛)昨天,市法制辦在其網站公佈《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草稿)》(下稱《規定》),公開徵求社會的意見。根據規定,商事登記機關辦理商事登記,不得收取登記費用。同時,將對商事主體實行除名信用監管制度,違反規定逾期不改正,將商事主體從商事登記簿予以除名。

  《規定》指出,商事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並説明要求;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在一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並頒發營業執照;商事登記機關在一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登記的,經商事登記機關負責人批准,最長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同時,商事登記機關辦理商事登記,不得收取登記費用。

  《規定》對商事主體實行除名信用監管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商事主體從商事登記簿中予以除名:一、不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的;三、通過住所無法聯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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