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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受傷保險公司拒賠 兩隻腳落地才算下車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0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現代快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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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倉廩橋站到了。”今年3月22日早上8點多,李花聽到報站聲起身下車,不料左腳剛著地,公交車就關門開車,正撞上了她的腰,把她撞倒在地。事發後,李花被送往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前後共花費醫療費、護理費等近6萬元。3月28日,交巡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公交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花不負事故責任。但讓李花沒想到的是,這起責任明確的交通事故,索賠時卻遇到了困難。

  公交公司投保的財産保險公司認為,李花受傷事故的發生,是公交司機未關好車門停車起步時,造成下客跌倒受傷,下車的乘客屬於車上人員,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的主體——第三人。因此,保險公司不同意在交強險的範圍內承擔責任。李花無奈,將公交公司、公交車司機及永誠保險公司告上了江陰法院的法庭,要求賠償損失5萬餘元。

  法院庭審中,雙方圍繞李花究竟屬於車上人員還是車下第三人爭論不休。而現場的錄像資料缺失,無法確切知道當時的情況,法院只能根據當事人的陳述結合受傷部位進行綜合判斷。

  庭審中,李花回憶説,事發當天早上八點多,她到倉廩橋的站點下車時,左腳已經下車了,右腳已經抬起,右腳跟沒有著地的時候,車門沒有關好,車就啟動了,汽車碰到了她的腰部,她重心不穩人向左邊側倒跌在地上,當時她已經離開了車子。

  據此,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李花已下車,應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主體。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下車的乘客屬於車上人員,不屬於交強險賠償主體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後來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無錫中院,中院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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