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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上下限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0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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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昨向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發通知,發佈了2012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本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上下限等事項。

  繳存基數及計算口徑

  各單位應按市統計局規定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其作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各單位應在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後一個月內,將核定情況告知職工。

  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2010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1年月平均工資。

  2012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2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後發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繳存比例等同上年度

  2012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與2011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7%;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1%至8%,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月繳存額及上下限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方法同上。

  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182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3118元。

  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為18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參照此標準。

  繳存範圍和對象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依法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鎮戶口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勞務型公司應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鎮戶口的勞務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各單位還應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鎮戶口的非在編(冊)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此外,單位可以為本單位農業戶口的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應按時、足額繳存

  在每年度基數調整期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核查各繳存單位的繳存情況。各繳存單位須配合完成確定應繳存人數、實際繳存人數及提出整改措施等核查工作後,方可辦理年度基數調整業務。

  全市各繳存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按時、足額為所有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如果單位只為部分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或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依照有關法規規定,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記者 劉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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