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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府使用假發票案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07: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茂名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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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食府使用假發票案

  以案説法

  案情簡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做好2011年打擊發票犯罪活動的通知》(國稅發[2011]25號)的工作部署,茂名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于2011年7月13日對某保險公司進行發票專項檢查。檢查期間,該局對保險公司2007年2月、9月取得茂名某食府開出的《廣東省茂名市服務業定額發票》有疑問,於是開具《發票換票證》調取該公司的45張發票。經提請茂名市地方稅務局進行鑒定,發現其中15張發票(每張面額1000元,共計金額15000元)是假發票,並出具《發票鑒定證明書》。根據外圍調查掌握的情況,稽查部門抓緊對該食府進行發票專項檢查。在初步掌握基本情況後,分別對該食府負責人和財會人員發出《詢問通知書》。通過調查詢問,該食府負責人和財會人員確認以上15張發票由該食府開出,對其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供認不諱,並表示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罰。

  稽查局組織審理部門對案件進行審理時,與會人員對該案適用處罰依據、處罰的金額以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了討論,未能形成統一的處理意見,主要是對一事不再罰的原則把握不準,擔心影響本案的處理方式。那麼對該案應如何處理呢?

  本案評析:首先是定性問題,對該食府上述行為應定性為偷稅;其次,依法追繳其少繳的稅款及滯納金;再次,既不能按偷稅和違反規定發票管理分別對其進行處罰,也不能按違反發票管理對其進行處罰,應依照偷稅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根據本案的案情,對其違法行為應按照一個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從表面上看,當事人實施了兩個違法行為,一個是不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另一個是偷稅行為。但這兩個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係,當事人通過採取開具假發票的方式,達到偷稅的目的(或者結果)。如果手段與目的,或手段與結果之間存在牽連,組成一個違法行為的,只能對其處罰一次,否則就違反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那為什麼對該食府按照偷稅進行處罰,而沒有按違反發票管理進行處罰?而且按發票管理還可課以更重的罰款,更能達到懲戒的作用。這主要因為依據的法律位階高低不同。違反發票管理辦法,是違反行政法規,而偷稅是違反徵管法,這是法律。當一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以上法律條文時,在法理上就稱之為“法律適用競合”。此時,適用法律的原則是上位法的規定優於下位法的規定。

  因此,在本案例中,應適用徵管法的規定按偷稅進行了處理。1993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就是這一原理的指導與應用。該條規定,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造成偷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處理。因此,該案應按照偷稅案進行處理,而不能按發票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市地稅局法規科)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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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東省茂名市服務業定額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