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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爭取可持續發展國際話語權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0日 07: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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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副教授 薄燕

  從性質上看,可持續發展不僅僅是環境和經濟的問題,也是政治問題。從層次上看,可持續發展不僅事關單個國家的發展模式,也是一種國際或者全球事務。因此從國際政治的角度看,可持續發展事關國家在該領域的議程設置、原則確立、規則制定等方面表達立場和觀點的權利,也就是可持續發展的國際話語權。

  1992年在裏約熱內盧召開的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各國通過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為此後環境與發展領域的國際合作確立了一整套指導原則,這其中包括“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該原則基於各國應對全球環境問題的集體責任與個體國家歷史責任與能力的不同,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基於國家的差異而分擔不同責任予以制度化和合法化。

  然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並沒有嚴格界定的內容或者清晰的法律地位,再加上世界政治經濟和生態格局的演變,導致發達國家試圖重新解釋甚至解構這項原則。這典型地體現在全球氣候變化領域。隨著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國家經濟和排放量同時增長,歐美等發達國家越來越不認同“區別”責任分配模式,而是全力推動建立所有國家共同減排的新氣候制度框架。例如,美國對“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的新解釋是:主要發展中國家應與發達國家採取一致行動;應根據經濟規模、排放水平、能源利用程度將發展中國家進行分類,並據此確定各自責任,而歐盟也明確提出應該以“當代的和動態的”方式對待對“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意即在最後的法律成果中應該對該原則進行重新解釋。

  針對歐美修改原則的企圖,中國表示明確反對。在去年德班氣候變化會議上,中國聯合印度提出,該會議最終的法律成果應建立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基礎上並以此為指導,並不涉及對公約(原則)的重新解釋或者修改。中國進一步表明,對這項原則的“動態的”解釋會引起對該原則的修改。另一方面,中國通過在全球氣候變化領域繼續強調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但從話語反饋上來看,中國維護該項原則的外交話語仍不夠清晰具體,再加上發展中國家內部不同集團間的利益訴求趨向多元和複雜,要在發展中國家內部強化對“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的支持,要比以前困難得多。

  毫無疑問,中國在未來包括氣候變化在內的可持續發展領域,必須繼續維護和強調“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但如果仍然在一般意義上維護這項原則,那麼中國在該領域的國際話語權爭奪將陷入被動。在未來一段時間,只有將責任明確化,才能更好維護髮展中國家的正當權益;只有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中國方案,才能更好樹立中國建設性合作者的形象,在可持續發展的國際合作中贏取主動。與之相適應的是,新近頒布的《中國可持續發展國家報告》表明,對於2012年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大會,中國認為“有效的可持續發展機制框架是充分執行 《21世紀議程》、《可持續發展首腦會議執行計劃》和應對各種新挑戰的重要條件。可持續發展機制框架應有助於統籌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有助於提高發展中國家的發言權和決策權,有助於解決發展中國家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等實際困難。”我們有理由期待中國在可持續發展領域的具體規則制定和方案提出方面,享有更大的國際話語權。

熱詞:

  • 外交話語
  • 區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 話語權
  • 21世紀議程
  • 可持續發展首腦會議執行計劃
  • 議程設置
  • 發展中國家
  • 中國可持續發展國家報告
  • 全球氣候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