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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工商所副所長賣權12次收25萬被判10年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0日 03: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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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 陳東升 通訊員 李建甫 一個工商所副所長,利用手中的權力,為他轄區內的企業主在商標權侵權、不正當競爭、抽逃出資、超範圍經營化學危險品、零部件銷售不規範等違法犯罪行為上給予“關照”,收受這些企業主賄送的現金或購物券,總計人民幣25.70萬元,構成受賄罪,2012年6月19日被浙江溫嶺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8萬元;已追繳的犯罪所得25.70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2005年1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任洪斌擔任溫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溪工商所副所長,負責大溪鎮東片區潘郎、山市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業務上分管經濟檢查、法制管理等。2010年1月至案發前,任洪斌擔任該市城東工商所副所長,其分管業務與在大溪時一樣。

  法院查明,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溫嶺市大溪富家樂鞋廠業主為了感謝任洪斌在處理該廠商標侵權行為時的從輕處理,在大溪工商所任洪斌的辦公室將2萬元現金送給任,任收受。

  這樣的為求得商標權侵權的從輕處理而向任洪斌送錢的企業主,一共有6位,金額總計11.6萬元,任洪斌均予以收受。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浙江耀達進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為了感謝任洪斌在處理該公司抽逃出資問題上的從輕處理,通過別人在城東工商所任的辦公室內將5萬元現金送給任,任予以收受。

  其他的如因轄區企業的超範圍經營、不正當競爭、零部件銷售不規範等行為要求任洪斌給予關照而送的錢,還有5次,任洪斌均予以收受。

  2012年2月8日下午,任洪斌被反貪局人員傳喚到案,同年4月5日,向偵查機關預繳贓款26萬元,又羈押期間檢舉他人受賄犯罪,經查證屬實。

  法院認為,任洪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25.70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鋻於其自願認罪,又有立功表現,遂從輕作出上述判決。

熱詞:

  • 任洪斌
  • 工商所
  • 收受
  • 2010年
  • 構成受賄罪
  • 法院
  • 抽逃出資
  • 2008年
  • 判決
  • 謀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