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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捉賊並強行搜身是以惡治惡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9日 04: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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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用暴力捉賊並強行搜身,結果自己變成搶劫犯。近日,隆回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陳海戰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5000元。(6月17日《湖南日報》

  小偷歷來為人們所深惡痛絕,他們的行為不僅使人財産受損,還隔三差五地影響我們本已很脆弱的安全心理。隆回縣村民陳湘林、陳飛峙偷狗著實讓人恨,盜竊他人財物(狗)也著實該受到懲戒。法治社會,每個人都應在法律的範疇內活動。合力圍堵犯罪嫌疑人應當鼓勵和提倡,但制服就可以了,交由警方處理是最為明智的選擇。暴力捉賊並強行搜身,不但侵犯了小偷的人身權利,還以惡治惡,以一種更嚴重的犯罪手段制止另一種犯罪,而“索要4萬贖金”的行為還是一種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後果比偷幾隻狗要嚴重。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私權越位不可取,除正當防衛外,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私刑。以暴制暴、以牙還牙只會害人又害己。根據《刑法》的規定,“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而根據《刑法》第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規定,陳海戰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甚至公然索要4萬贖金,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若不是案發後,黃夢奇、陳孝忠等退回了搶劫犯罪的贓款給被害人,陳海戰賠償陳飛峙經濟損失6000元,賠償陳湘林經濟損失2000元,並得到二人諒解,隆回縣人民法院的判決就會“改寫”了。

  當自身或他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通過正當、理性、合法手段維權,尤其要提倡法制化維權,而不是情緒化維權。否則,即便所作所為得到道義和公眾的支持也可能構成違法並導致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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