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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POS機為他人取現2500萬 被告以非法經營獲罪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8日 14: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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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使用POS機為他人刷卡取現2500余萬元,被告人孫美榮日前被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訴至法庭。該案開庭時,孫美榮提出“養卡”這部分金額不應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2008年年底,無業人員孫美榮聽説代人刷卡套現能賺到錢,便通過一陳姓男子,以每台7000元至1.3萬元的價格買了三台POS機,以及三份個體工商營業執照。

  機器買回後,孫美榮在QQ群裏發佈廣告,並租了一間房開始“營業”。當客戶用信用卡在其POS機上刷卡消費時,孫美榮將刷卡金額扣除1%的手續費後,以現金形式交給客戶。第二天銀聯將該筆刷卡消費的錢款轉至此POS機對應的銀行賬戶,孫美榮採用網銀轉賬方式,將賬戶上的錢轉存到自己的個人借記卡上,再取現循環經營。

  自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孫美榮共替客戶刷卡2500余萬元,所收手續費扣除購機成本及給付銀行每筆40元的手續費外,贏利7萬餘元。

  孫美榮的“生意”為何如此興隆?據一位銀行工作人員解釋,用信用卡透支提現,一般會享有50天左右的免息期,一些手頭需要資金的人便將它作為一條比向銀行貸款更便捷、更經濟的融資渠道。在孫美榮的客戶中,有幾人甚至將卡長期存放于孫美榮處,由其在還款期限到來時代為還款,自己則無限制地享受免息待遇。

  廣陵區檢察院指控,孫美榮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其刷卡金額全部屬於非法經營數額。

  庭審中孫美榮辯稱,幾名客戶將銀行卡交其保管,由其滾動還款(俗稱“養卡”)的行為,並未實際提取現金,故這部分720余萬元的金額不應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對此,檢察官一針見血地指出:信用卡持有人將信用卡交被告人進行“養卡”,被告人在將透支額歸還的同時,向信用卡持有人收取了一定的費用,其目的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反復代還、取現的行為最終是通過POS機虛構交易的方式實現的,仍然屬於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廣陵區法院最終採信了檢察機關意見,認定孫美榮“養卡”的金額屬於非法經營數額。近日,孫美榮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5萬元。(通訊員梅靜 李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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