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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捉賊並強行搜身 結果自己變成搶劫犯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7日 1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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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何淼玲

  通訊員 郭彬彬 吳秀瓊

  【判決結果】採用暴力捉賊並強行搜身,結果自己變成搶劫犯。近日,隆回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陳海戰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5000元。

  【案情回放】2010年11月30日淩晨,隆回縣岩口鎮毗連村的黃夢奇、陳孝忠(均已判刑),得知附近村民陳湘林、陳飛峙偷狗並駕摩托車往隆回縣岩口鎮樸塘村逃跑後,駕駛摩托車追趕,與手持殺豬刀的陳青平(已判刑)、陳小明、陳善兵(均另案處理)等村民,對陳湘林、陳飛峙合圍後,將他們毆打、砍傷,後黃夢奇等人將陳湘林、陳飛峙送到岩口鎮毗連村衛生室包紮。同村村民陳海戰得知情況後趕到衛生室,與黃夢奇等人一起將陳湘林、陳飛峙強行拉上陳孝忠駕駛的一輛面的車,開到隆回縣與新邵縣交界的偏僻山裏,對陳湘林、陳飛峙進行搜身,遭二人拒絕,於是再次對二人進行毆打,使他們不敢反抗。黃夢奇從陳飛峙和陳湘林身上強行搜出現金1800元、2500元及一台手機、幾張銀行卡。黃夢奇、陳孝忠等人用從陳湘林身上搜出的手機與其家人聯絡,索要4萬元贖金。當晚,陳海戰等人見陳飛峙、陳湘林傷勢變重,在索要贖金未果後,將他們送至岩口鎮一個村民家門口後逃跑。經法醫鑒定,陳湘林、陳飛峙均構成輕傷。

  案發後,黃夢奇、陳孝忠等退回了搶劫犯罪的贓款給被害人。陳海戰賠償陳飛峙經濟損失6000元,賠償陳湘林經濟損失2000元,並得到二人諒解。

  【法官説法】此案主審法官羅教書認為,《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中,陳海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鋻於陳海戰係從犯,被害人陳飛峙、陳湘林偷狗本身也有一定過錯,雙方就民事賠償達成協定,遂依法從輕判處其緩刑。

  【溫馨提示】當自身或他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通過正當、理性、合法手段維權,以暴制暴、以牙還牙只會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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