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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2012年發生49起妨礙交警執法事件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5日 09: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疆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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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都市報訊(記者李娜報道)交通違法後遇到交警執法,有部分司機卻粗暴對待,或是破口大罵、或是大打出手、更有甚者拖行交警。

  6月14日,新疆都市報記者從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了解到,今年以來,烏魯木齊市已發生以粗暴方式妨礙交警依法執行公務的事件49起,其中依法立案19起。

  烏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法制科副科長崔立峰向新疆都市報記者介紹説:“交警部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執法主體,交通管理執法中的查糾和處罰交通違法是安全管理的手段,其出發點和落腳點是使交通參與人受到教育、確保道路的暢通安全有序。但由於部分駕駛人法制觀念淡薄,對公安交警依法糾正交通違法、督促違法人消除違法的行為,確保安全、文明駕車的善意,看作是與其過不去,錯誤地予以抵觸、敵視和對抗。”

  在採訪中,新疆都市報記者了解到,不少司機認為闖紅燈、隨意變更車道等交通違法行為只是無傷大雅的小事,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已侵犯了社會的整體利益。交警在執法過程中一旦觸及了他們的個人私利,他們便會百般阻撓、抗拒,甚至辱罵、毆打執勤交警,不惜以身抗法宣泄自己的情緒,這些人並不是不懂法,而是由於個人利益驅動,不信法、不服法。

  崔立峰表示,在交警查處交通違法過程中,司機如對執法有異議,可通過正當合法渠道申請復議,而不能採用粗暴行為宣泄不滿情緒。

  新疆都市報記者了解到,《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不服從交警管理及指揮,處200元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而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將按上限處罰,即拘留10日,罰款500元。

  《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妨礙國家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若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人民警察受傷並達到輕微傷以上的,將按故意傷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熱詞:

  • 交警部門
  • 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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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法主體
  • 新疆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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