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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判決”讓法律情何以堪?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5日 08: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千龍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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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長垣縣法院同1天將同1個房子判給2人。據悉,1人因債務糾紛要讓被告李國峰還錢,1人買了房子要讓李國峰交房。2008年8月21日,長垣法院要求李國峰把房子鑰匙交給了買房者逯會民。同一天,法院又支持債主王志文的還款訴求,後又將房子拍賣償還債務。(6月14日《中國青年報》)

  同1天將同1個房子判給2人,如果不是媒體的證實,在電影或小説裏才有的情節,卻堂而皇之地發生在縣法院的公堂之上,實在讓人唏噓不已。更讓人詫異的是,面對如此“拍腦袋”的“烏龍判決”,即使主審法官失職,其他陪審法官、公訴人和法院領導一乾人等難道也集體成為擺設?

  事實上,類似的“烏龍判決”並非個例,比如河南三門峽市陜縣法院判決一起造成3死2傷的交通肇事案件,對肇事司機僅判決有期徒刑兩年,當事法官稱自己“眼睛花判錯”;河南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為了阻止被告方上訪,竟然發佈所謂的“死刑保證書”;安徽廣德縣法院作出數百份“鴛鴦判決書”,為當地金融部門核銷“不良”貸款提供依據。“烏龍判決”看似判決出現錯漏,實際上背後往往涉及貪污受賄、徇私枉法、公權濫用等違法亂紀行為,從以往的烏龍案件來看,卻很少有法官為此丟官坐牢,最多不過是降級、記過處分,或另調任用,正因為違法違規成本的低下,才導致“烏龍判決”的層出不窮。

  讀過中國古典名著《紅樓夢》的人都知道,其中第四回有個“葫蘆僧亂判葫蘆案”,原本是人命官司,卻被賈雨村“巧妙地”進行了化解。故事痛斥的是封建官僚的趨炎附勢、徇私枉法,對比當前頻頻上演的“烏龍判決”,其實不過是“葫蘆案”的現代翻版。無論現代法官是有意還是無意判錯案,都是將法律視同兒戲的“葫蘆僧”,正因為他們心中缺少對法律的敬畏,對法律判決失去應有的公正和嚴謹,“烏龍判決”才得以你方唱罷我登場。

  事實上,對於法官誤判錯判行為,情節嚴重的,完全可以動用《刑法》予以懲處。《刑法》第399條規定: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有的“烏龍判決”都有一個類似的特徵,那就是案件判決不僅十分離譜,也是對法理的公然違背,絲毫經不起公眾的檢驗。

  因此,對於“烏龍判決”必須依法嚴懲,只有讓相關人員付出沉痛的代價,讓受害人得到應有的補償,才能彰顯法律的威嚴,從根本上杜絕更多的假、錯、冤案上演,有力地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林 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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