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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舉報人為何成不敢領獎的“懦夫”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5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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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3日,山西公安廳交管局宣佈2起交警收黑錢案件查處情況,兩名交警大隊長被免職。交管局負責人稱,儘管舉報三亂人員不少,但官方設立的500萬元舉報獎金至今無人領取,並分析稱主要是司機怕舉報以後遭打擊報復(6月14日《三晉都市報》)。

  “勇夫”敢於舉報,卻在領獎時候變成“懦夫”,這個讓“勇夫”變成“懦夫”的原因很簡單——擔心暴露身份而遭受打擊報復。這就涉及一個既簡單又複雜的問題,即舉報人的權益保護問題。

  之所以説簡單,是因為我國法律並不缺少對於舉報人的保護規定。《憲法》、《刑法》、《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等多部法律法規都將保護舉報人制度分散的規定其中。

  之所以説複雜,是因為實踐中對舉報人的保護效果並不理想。我國近三十年來針對舉報人的報復性犯罪沒有得到真正的制止。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統計,平均每年因舉報而遭受打擊報復致殘、致死的證人、舉報人有1200多人,而且還有上升趨勢。

  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山西公安廳設立的500萬元舉報獎金至今無人領取,已經很能説明問題。

  有的國家制定有《吹口哨人保護法》,該法案在加大對舉報人獎勵的同時,對於那些打擊報復舉報人犯罪行為的制裁則極為嚴厲,以死刑作為該罪名的最高刑罰以震懾犯罪並保護舉報人。

  相比之下,我國《刑法》對打擊報復罪的量刑為2-7年,而且要求是在出現舉報人“情節嚴重”的情形才可適用,這種刑罰不足以保護舉報人人身安全。在我國,沒有付諸實施的對舉報人各種形式的“恐嚇”不是《刑法》調整範圍,但是在一些國家,對舉報人的“恐嚇”被看作是極為嚴重的刑事犯罪,這無疑可以更好地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其實,保護舉報人還意味著需限制和約束公權力,而且公權力還要在保護舉報人上承擔更多義務。出臺《舉報法》和《證人保護法》等法律,很有必要。此外,可改進舉報方式,從技術上加大舉報的安全系數。只有讓舉報人舉報和領獎無風險,才會充分保障民眾的參與權與監督權。(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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