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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就醫不治身亡 已故母親“復生”起訴醫院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5日 0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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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王秋實)死者馬某在醫院就診死亡後,其親屬借其繼母的名義冒充馬某早已去世的母親起訴醫院索賠。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在審理這起醫療糾紛時發現了蹊蹺,駁回了馬某家屬的起訴。

  2008年,患者馬某在海淀一醫院診療期間死亡,馬某之父向海淀法院提起了醫療損害賠償訴訟。後經法院組織鑒定,海淀醫學會認為醫院不構成醫療事故,馬某之父申請撤回了訴訟。

  今年3月,海淀法院又收到以馬某之母張老太名義書寫的起訴書,再次向醫院主張馬某死亡的損失賠償。但是在此案立案及庭審過程中,張老太均未出現,由張老太的委託代理人李某為其代辦手續、參加訴訟。立案時,李某還提交了張老太與馬某的母子關係證明。

  審理中,法官發現馬某生前已婚,育有一女且已經成年,便要求李某與張老太聯絡,詢問兒媳和孫女對賠償的態度。李某卻表示,張老太已與這兩人失去聯絡,要求法院追加她們為原告。承辦法官産生了疑問,反復核查後發現,馬某之父此前的訴訟中,曾説過馬某母親已去世多年。在法官的追問下李某承認,張老太是馬某之父在四年前新娶的老伴,一直在內蒙古農村居住,馬某的親戚看一直沒有賠償,而馬某的近親屬又曾經表示放棄索賠,就找到當地公安局開具了一份“母子證明”,讓馬某生母“死而復生”。

  最終,法院以張老太不具有賠償權利人資格,不是適格原告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承辦法官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賠償權利人應當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撫養義務的被撫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而近親屬範圍中的父母是指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馬某與繼母張老太不具有撫養關係,馬某的親屬開具所謂的“母子證明”,以期獲得賠償利益,為虛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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