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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7月被強制引産”應追究法律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4日 2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手機東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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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曝安康一懷孕7個月的母親,在沒有通知家人的情況下,肚中胎兒被強制引産。對此,鎮坪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在其官網回復,稱該孕婦屬於政策外懷孕。通過該鎮幹部反復做思想疏導工作,孕婦同意落實終止妊娠術,並與于6月2日15時40分接受終止妊娠術。(6月12日《華商網》)

  懷孕7月被強制引産,首先我們不管是否違背計劃生育條例,這都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2002年實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都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顯然這位孕婦被強制引産人身權益已經明顯受到侵犯,應該追究當地有關官員的法律責任。

  另外,《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還明確規定,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産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甚至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也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雖然這位孕婦沒有被非法拘禁,但至少被非法剝奪了人身自由,更何況這是當地有關官員利用手中的職權犯罪呢,所以應當加重處罰!

  更重要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也既是説作為計生部門根本沒有權利把這位孕婦強制帶走,並作引産手術,雖然報道中稱這位孕婦屬於政策外懷孕,並且通過思想疏導,同意落實終止妊娠術,但是根據《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凡是計劃外懷孕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既然沒有規定必須強制引産,那麼當地有關官員強制這位孕婦引産就是涉嫌濫用職權和違法,同樣應該追究法律責任。

  因此結合以上幾點法律法規,筆者給出三點建議,一,這位孕婦極其家屬完全可以依法對當地涉案官員和部門提起法律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國家賠償;二,向當地檢察院舉報涉案官員和部門的犯罪行為,要求立案偵查,並且追究當事官員和部門刑事責任;三,依法通過信訪渠道向當地政府,人大等上級政府部門反映問題,只有如此,“懷孕7月被強制引産”這樣觸痛社會神經讓人震驚事件才不至於發生,同時也給其他地方警醒。

  翟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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