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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津貼不能用實物代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3日 0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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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入6月份後,全國各地普遍出現高溫天氣。法律法規賦予高溫下工作的勞動者什麼樣的特殊權益呢?

  勞動者有權獲得高溫津貼

  送水公司連續多日安排送水工大劉在36℃以上高溫天氣送水。大劉向公司索要高溫津貼,公司認為已向大劉支付相應的工資,拒絕給付高溫津貼。

  衛生部等四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溫度降到33℃以下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季節提供給勞動者的勞動保護福利,具有季節性,屬於國家規定的勞動報酬範疇,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發放高溫津貼,不得以發放防暑降溫物品和藥品衝抵高溫津貼。

  勞動者高溫中暑算工傷

  老李是某建築公司的木工,公司為了趕工程進度,在連日37℃高溫的情況下,仍安排老王在烈日下工作,體力透支的老王中暑暈倒,為此花費醫療費1500元。公司認為,老王中暑不算工傷,拒絕支付其醫療費。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患職業病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我國職業病目錄的有關規定,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職業病包括“中暑”情形。《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也規定,在高溫、高濕場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並經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勞動者,勞動部門要做好工傷認定工作,使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在高溫天氣下作業的勞動者如果中暑經鑒定為工傷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的救濟;如果用人單位未給職工上工傷保險,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按照工傷保險待遇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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