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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樓廣告誤導消費者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2日 15: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韶關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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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如今,不少開發商除了大肆宣傳樓盤的地理位置優勢和配套設施外,還紛紛進行讓利促銷活動吸引市民。梁先生正是因為誤解了一則廣告語的意思,險些造成經濟損失。

  梁先生一直有購房計劃,無意中看到某樓盤的宣傳彩圖,其中的優惠有一條最吸引人——“首付20%(10萬元起),三年內分期付款”,對於這項優惠,梁先生理解為:20%的房款可以三年內無息分期支付。在確定了購買的單元後,售樓小姐解釋,現行國家規定首套住房須支付房款的30%,但該樓盤只須支付房款的20%,另10%由開發商墊付,業主兩年內還清可免息,未還清則要計息。在售樓小姐不斷遊説下,梁先生支付購房定金2萬元並簽定了認購書。

  梁先生回到家中,細想看樓、付定金的全過程,都是被不清不楚的廣告以及現場緊張的認購氣氛所誤導。如果廣告上直接寫明“首付房款20%,另10%由開發商墊付,業主兩年內還清可免息,未還清則要計息”,也許自己就不會去看樓。雖然售樓小姐有解釋,但在當時的場景,自己難以把握情緒。於是梁先生以被廣告誤導為由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但開發商以梁先生違約為由不予退款。無奈,梁先生拿著廣告宣傳單到湞江區消委會投訴。

  湞江區消委會將梁先生提供的廣告宣傳彩圖向廣告監管部門請教,經過審查,監管部門認為該房地産廣告內容確實存在誤導消費者的成份,違背了《廣告管理條例》第三條: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合同法》也有規定,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或撤銷。

  消委會多次與開發商溝通和解釋法律條文,開發商終於退還梁先生購房定金2萬元,梁先生對此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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