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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7民警逼供致人傷殘 非法所取證據被法院排除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2日 1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百度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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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審查一起涉嫌盜竊、搶劫案件時,涵江區7名治安民警和眾保安一起,長時間採用非法手段逼取口供,造成嫌疑人中1人重傷、3人輕傷(其中兩人偏重),發生在2004年的這起重特大案件,其中6名民警被處以刑訊逼供罪,涉嫌盜竊、搶劫的嫌疑人也分別受到2~19年有期徒刑。經秀嶼區檢察院審查建議,莆田市中級法院近日再審了這起盜搶案件,並作出改判。

  1.民警採用非法手段強逼口供

  據介紹,2004年5月17日至5月23日期間,胡某等7名民警以及莆田市保安服務公司駐涵江娛樂場所保安隊劉某等6名保安,在涵江分局治安大隊和三江口邊防派出所等地,審查涉嫌盜竊、搶劫的貴州籍丁某、呂某、蔣某、李某時,長時間採用非法手段逼取口供,致使幾人身體部位受到不同程度損傷。

  其中,造成李某臂叢神經3條重要分支損傷(重度損傷),嚴重影響雙上肢運動功能,其損傷程度屬重傷;丁某臂叢神經3條重要分支損傷(輕度損傷,影響雙上肢運動功能,其損傷程度屬輕傷);呂某的臂叢神經下幹損傷(輕度損傷),影響雙上肢運動功能,其損傷程度屬輕傷(偏重);蔣某右手正中神經部分損傷,影響右手運動功能,其損傷程度屬輕傷。

  2.逼供致殘檢察官迅速查辦

  隨後,涉嫌盜竊、搶劫的丁某被判17年有期徒刑,呂某被判19年有期徒刑,蔣某被判4年有期徒刑,李某被判2年有期徒刑。2004年10月,莆田市檢察院駐莆田第二看守所檢察室找涉嫌盜竊、搶劫的丁某、蔣某談話,兩人反映被刑訊逼供,造成雙手神經壞死,不能抬動。

  莆田市檢察院接到這些情況的報告後,隨即與市檢察院瀆檢處(現已更名為反瀆職侵權局)聯絡,通報案情,瀆檢處為核實情況,隨即派工作人員及法醫到看守所,對兩名嫌疑人進行了全面的檢查,並進行傷情鑒定。因當時案件尚未起訴,為了不影響公安辦案單位對丁某、蔣某等人的繼續偵查,同時也因為在法醫學上認定神經壞死造成傷害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當時檢方並未立即展開調查,而是一直跟蹤線索,等待時機成熟。

  2005年4月21日,漳州市檢察院有關人員來到莆田市檢察院,轉交了4份控告件,反映丁某等4人在漳州監獄服刑期間,控告他們在莆田被辦案人員刑訊逼供致殘。2005年,秀嶼區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查辦了這一重特大案件,除主動投案自首的民警陳某做相對不起訴之外,其他6名嫌疑人均做有罪判決。

  3.非法所取證據被法院排除

  2011年,秀嶼區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經審查認為,依據“兩個《證據規定》”中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胡某等人以刑訊逼供所獲取的言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對呂某等人的犯罪事實也應重新認定,因此建議為呂某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向莆田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根據該建議,律師對呂某、丁某等人盜竊、搶劫一案申請了再審,莆田市中級法院依法對案件啟動再審程序。

  日前,莆田市中級法院在依法對以刑訊逼供所獲取的供述予以排除之後,對原生效判決中丁某的8起盜竊犯罪事實不予認定,對呂某的3起搶劫、盜竊犯罪事實不予認定,並依法做出再審判決,丁某由有期徒刑17年改判為有期徒刑11年,呂某由有期徒刑19年改判為有期徒刑11年。(海峽都市報 記者 許愛瓊 通訊員 張似凡 黃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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