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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索賄買房買車 通訊公司市場部經理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2日 09: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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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刑一年半 緩刑二年

  (記者練情情、章程)為買房買車,兩次索賄受賄,廣東某通訊公司一市場部經理李某峰近日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獲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李某峰現年39歲,碩士研究生。2007年4月至2010年4月,李某峰在廣東某通訊公司任市場經營部渠道管理室經理。

  天河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2007年11月,廣州中鼎信息系統有限公司(下稱中鼎公司)曾向廣東某通訊公司提出提高該公司月固定運營費的申請。2008年3月28日,李某峰以購買房産為由向中鼎公司負責人丁某輝索要人民幣30萬元。

  2008年底,北京迪信通商貿有限公司(下稱迪信通公司)向廣東某通訊公司提出變更酬金方式申請。2009年5月4日,李某峰向迪信通公司負責人張某索要人民幣27.8萬元購買大眾邁騰小轎車1輛。

  2010年8月6日,公安人員傳訊李某峰接受調查,李某峰交代了上述事實。

  一審判決認為,李某峰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李某峰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即主動供述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向丁某輝、張某索要財物的事實,有自首情節,可減輕處罰。

  根據李某峰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對其適用緩刑,最後判決李某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一審判決後,李某峰提出上訴。李某峰及其辯護人認為,李某峰無受賄的主觀故意,無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的職權,無受賄的事實和行為,其與丁某輝、張某的資金往來是借貸關係,不構成受賄罪。

  廣州中院認為,李某峰雖無本案所涉業務直接和最終的審批權限,但其對中鼎公司及迪信通公司在廣東某通訊公司中的本案所涉業務有重要影響。在此情況下,李某峰利用職務便利,分別向中鼎公司和迪信通公司負責人借款,數額巨大,無書面借據,亦未約定還款期限等,且在其具備還款能力的情況下,長時間不予歸還,直到本案案發。此外,在原審階段,李某峰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廣州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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