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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入刑”才可遏制飆車“加速度”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1日 0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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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34輛法拉利跑車集體出現在杭新景高速上的時候,這是何等“拉風”的一幕場景。可是有些法拉利車主,拉風過頭,竟然在高速上玩起競逐飆車,超速是一個比一個威猛──其中最誇張的一輛法拉利甚至時速達到了213公里,比測速點的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時)足足高出了113%,成了杭新景高速千島湖支線上的最新“飆王”。(6月10日《錢江晚報》)

  對於這些不同程度飆車超速的法拉利車主們,高速交警無疑做出了罰款、扣分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嚴厲”處罰,但僅罰款幾百元對那些能買得起法拉利的車主們來説,無非是九牛一毛。無關痛癢的處罰,只會讓這些飆車族們説不定日後又會出現在哪條路上一試鋒芒。

  高速公路作為人車集散的重要樞紐交通幹線,每天吞吐量之巨大不言自明,那麼,在高速公路上飆車,其危險可想而知,其行為讓人不寒而慄,若釀成悲劇其後果將不堪設想無法估量。同樣,一些城市的幹道正在成為飆車族寵幸的“競技場”,由此釀成的慘劇舉不勝舉,血的教訓還歷歷在目。飆車既是對公民生命財産權的漠視,也是對法律的蔑視。那麼,既然飆車的危害罄竹難書後患無窮,為何不將其除之而後快呢?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我國的法律還遠遠未能“飆”得過法拉利們,對飆車處罰較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對“飆車入刑”的規定尚不盡如人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此後出臺的解釋中明確規定,醉駕、飆車等行為將以“危險駕駛罪”定罪量刑。然而,對於“情節惡劣”的認定顯然缺失清晰明確的界定,相比“酒駕”,執法者更面臨著認定難、執法難和處罰難的尷尬,執法過程也往往夾雜著很大的隨意性和自主性,“危險駕駛罪”也難以名至實歸,“飆車入刑”幾成一紙空文。因此,“飆車入刑”必須要有科學明確合理清晰的解釋認證,像酒駕那樣涇渭分明一清二楚,執行起來不至於模棱兩可無所適從。相比國外一些國家將飆車列入故意或蓄謀殺人的嚴刑酷法,我國整治飆車的法律也要與時俱進,動輒罰款幾百元無異於放虎歸山,對飆車不可再放任自流輕描淡寫了。

  如果法律太模糊,執法不強硬,我們又如何能指望法拉利們的車速能慢下來?誰又能保證老百姓的生命財産不會在法拉利們閃電一樣的速度中灰飛煙滅?由此可見,科學明晰、與時俱進、貨真價實的“飆車入刑”既眾望所歸又刻不容緩,更是治理飆車亂象的一劑猛藥,這事關社會的公平正義、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和諧,唯有高高祭起“飆車入刑”的法律武器,“飆車入刑”才會成為飆車族們自覺主動的減速器,才會在一己之欲與公眾利益的博弈中佔據上風。否則,“買輛法拉利就是為了飆車玩”的流毒必將貽害無窮。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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