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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1月擬定為全民健身活動月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12: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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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王湛)昨天,《深圳經濟特區促進全民健身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稱《條例》)在市法制辦網站公佈,徵求社會意見。

  目前,每年11月1日為市民長跑日,《條例》在此基礎上作了擴展,規定每年11月為我市全民健身活動月。市、區人民政府興建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國家全民健身日、市全民健身月期間的週六、週日和市民長跑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鼓勵市民每年參加體質測定,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4月1日前向社會公佈上一年度市民體質測定結果。

  在政府系列體育活動方面,《條例》強調,市、區體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來深建設者的健身指導與服務。每年舉辦一次全市性的外來青工文體節。

  《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興建的不需要提供專門服務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需要人員管理,消耗成本和設施維護保養的,可以適當收費,但應當對學生、軍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士實行半價優惠。對社會投資興建的公共體育設施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專項補貼、體彩公益金補助等方式,鼓勵其向社會免費或優惠開放,實現資源共享。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人未按規定向公眾免費開放或者優惠開放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由體育行政部門依法對公共體育設施管理人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規定,公辦中小學校在優先滿足本校教師和學生體育健身需求的前提下,在寒、暑假等非教學期間,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學校體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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