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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區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傳銷活動的通告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0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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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全區安定和諧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止傳銷條例》等,西青區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區範圍內依法開展嚴厲打擊傳銷活動專項行動。特通告如下:

  一、傳銷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違法犯罪活動,凡是在西青區組織和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必須立即返鄉,停止傳銷活動。

  二、對傳銷的組織者、骨幹分子、參與者,由工商部門按照《禁止傳銷條例》根據情節分別給予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凡在西青區域內參與傳銷活動的組織者,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5日內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違法活動並向當地公安機關或工商部門投案自首。在此期間,依法從寬處理,否則一經查實,將予以嚴懲。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住房及菜園、田地中的臨建房屋出租給傳銷人員,凡為傳銷活動提供場所的立即停止出租,否則由工商、公安、房管、國土等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及強制拆除。

  五、凡阻礙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傳銷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的行動中來,發現傳銷活動的,及時舉報。

  舉報電話:工商12315;公安110。

  特此通告

  天津市工商局西青分局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

  天津市西青區房管局

  天津市西青區國土資源分局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熱詞:

  • 傳銷活動
  • 打擊傳銷
  • 禁止傳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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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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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