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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自家楊樹賣,未經批准也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06: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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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濟寧6月7日訊(記者晉森通訊員張凱)鄒城市田黃鎮一村民馬某,未辦理任何批准手續就把自己地裏的楊樹採伐去賣,儘管砍伐的是自己種的楊樹,但沒有林業採伐許可證,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且砍伐數量較大,一審被鄒城法院判處了緩刑。

  2011年11月,42歲的馬某看著自己承包地裏的楊樹已經成材,應該見效益,於是將地裏種的楊樹69棵全部伐了賣掉。後經鑒定,涉案林木蓄積達到12立方米之多,已經構成濫伐林木罪。林業主管部門找到馬某,指出其伐自己樹的行為已構成犯罪。馬某這才知道觸犯了法律,無奈之下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鄒城法院一審後認為,馬某違反《森林法》規定,沒有經過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也沒有林業採伐許可證,擅自採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馬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係自首,主動繳納罰金,可以從輕處罰。遂判決馬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5千元。

  法官説法>>採伐自己的樹木,也得獲林業部門許可鄒城法院刑庭審判員王桂花

  作為參與本案的審理法官,鄒城法院刑庭審判員王桂花表示,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採伐權相分離。不能因對林木擁有所有權、使用權,而不經有關部門批准領取採伐許可證後隨意進行採伐,或者雖領取採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否則都可能構成濫伐林木罪。

  本案中,馬某儘管砍伐的是自己地裏的楊樹,但因為沒有取得主管部門的採伐證,而且砍伐12立方米,數量較大。根據《關於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在林區濫伐在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幼樹500至1200株,在非林區濫伐在5立方米至10立方米或幼樹250至600株,都屬於數量較大的的範圍,馬某觸犯了法律,所以受到了懲處。王法官表示,林業資源是一項極其寶貴的資源,對改善人類生存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家制定了法律法規,是對林業資源予以保護,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非法採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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