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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移動平臺盜號群發短信一被告人獲刑10年6個月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7日 1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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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通訊員 顧建國 記者 劉建 河北某大學工作人員蘆某通過非法侵入上海移動公司的企業信息化平臺,獲取多家企業的帳戶及密碼並提供給他人群發廣告短信數百萬條,總金額達50余萬元,從中牟利26萬餘元。日前,上海市黃浦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蘆某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10萬元。

  今年28歲的蘆某曾在河北某學院工作。2010年9月至11月期間,蘆某憑藉著以前在移動公司培訓時掌握的帳號,通過猜密碼的髮式非法進入上海移動公司的企業信息化平臺,從而獲取該平台中企業短信通客戶欄目下多家企業的帳號及密碼。

  之後,蘆某又租用袁某提供的服務器,並由袁某提供技術支持,使用盜取獲得的企業帳號及密碼對接到上海移動公司的企業短信通平臺。蘆某將盜接的平臺、帳號及密碼,以每條0.03元左右的價格提供給他人用於群發廣告短信,發送短信數百萬條,費用達58萬餘元,蘆某從中非法牟利26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蘆某盜接通信線路供他人使用,數額特別巨大,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蘆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盜竊罪的定性提出異議。蘆某辯解其進入的是移動公司的電腦系統,並非盜竊企業帳戶內的財物。辯護人認為,蘆某侵入的是移動公司的網絡設備而非與移動公司簽約的具體客戶的數據庫,所造成的損失最後也是由移動公司承擔,故該行為應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法院審理後認為,蘆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利用計算機非法侵入上海移動公司的企業短信通平臺盜用各客戶的帳號、密碼,並盜用上海移動公司的企業短信通平臺以幫助他人發佈短信廣告造成公司損失50余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鋻於蘆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依法從輕處罰。

  一審判決後,蘆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連線法官

  本案應以盜竊罪定罪量刑

  關於蘆某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對本案定性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案主審法官表示,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還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蘆某利用計算機非法侵入上海移動公司的企業短信通平臺盜用各客戶的賬號後,在上海移動公司的企業短信通平臺上以幫助他人發佈短信廣告從中牟利的犯罪事實,不僅有被告人在公安機關對其侵入上海移動公司電腦系統的目的就是為了賺錢的相關供述,而且客觀上也造成了上海移動公司為客戶發佈短信理應獲取收益的經濟損失;何況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管是侵犯上海移動公司的財産還是上海移動公司客戶的財産,均不影響對本案的定性。因此,被告人蘆磊的上述行為符合盜竊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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