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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煤礦事故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7日 14: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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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7月施行

  法制網北京6月7日訊 記者蔡岩紅 國家安監總局發佈總局令,《煤礦安全培訓規定》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要求,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且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應當撤銷其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且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再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也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

  規定明確,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

  煤礦企業不得安排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産作業活動。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除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外,還應當依法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併培訓,分別審核發證。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有效期為3年。

  考核發證部門應當每6個月將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的發放情況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考核發證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資格證的;(二)超越職權頒發資格證的;(三)違反本規定的準入條件和程序頒發資格證的;(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的。

  規定還要求,煤礦井下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對煤礦處以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煤礦停産整頓,直至有關作業人員培訓合格為止:第一次發現井下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培訓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次發現井下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培訓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考核發證部門發現煤礦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依法予以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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