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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殘疾歧視第一案開審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7日 13: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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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視力一級殘疾,安徽大學生宣海在幾種層次的公務員考試中屢屢碰壁,或因為考場沒有相關便利措施無法參加考試,或因為體檢不合格。眼看與公務員無緣的宣海,向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遞交訴狀,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將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告上法庭。

  今日下午,這一被稱為全國公務員招考殘疾歧視第一案的行政訴訟,在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視力問題

  參加公務員考試碰壁

  宣海的第一次公務員參考經歷,得從2011年6月説起。當年,安徽財經大學畢業的宣海得知安徽舒城縣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在查詢各招考單位的招考條件後,他報考了人才服務中心的工作崗位。但因為考場沒有提供電子試卷等足夠的便利扶助措施,宣海最終沒有參加此次招聘考試。

  此次考試後,宣海又報名參加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到了2011年11月,眼看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開考在即,宣海為了不重蹈上次考試不成的覆轍,在考試前特意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反映自己的情況,詢問在考試時是否能提供便利。但讓他哭笑不得的是,到了考試當天,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工作人員只為他提供了幾個放大鏡。

  無奈之下,宣海只好中途退場,再次放棄考試。

  “當時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答覆我稱,殘疾人只要符合公務員報考條件和通過資格審查,就可以參加考試。”宣海説,“但我通過資格審查了,卻不能順利參加考試。”

  2011年12月27日,宣海委託安徽律師鄭繼能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確認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未依法提供考試服務的行為違法。

  2012年3月27日,宣海接到回復。回復稱,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務員應當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2011年10月,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聯合製發的《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中也要求報考人員需要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關於招考人員的視力條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規定,雙眼矯正視力不得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並稱綜合公務員法、《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規定,申請人作為盲人,不符合公務員招錄條件。

  對這個回復,宣海表示不能接受:盲人難道就不能做公務員嗎?

  儘管有前幾次失敗的經歷,但宣海仍然希望自己能夠有機會做一名公務員。2012年3月10日,宣海再次報考安徽省2012年公務員招考,但這次他連資格審查環節都沒有通過。

  “雖然今年也是網上報名,但與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資格審查中多了視力一項。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我的原因。我如實寫上自己的視力狀況後被以視力不合格為由沒有通過。”宣海説,他在網絡報名環節就給卡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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